一、什么情况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几种常见情形股东需承担连带责任:
一是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若股东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出资,或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需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即股东通过不正当手段,如财产混同、业务混同、人员混同等,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此时该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什么情况下股东负连带责任的情形
股东负连带责任的情形有多种。比如,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再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在公司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若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该股东在未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与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还有,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