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履行中违约一般要承担法律责任。虽然合同未生效,但并非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若一方当事人已为合同履行做准备或实际履行部分义务,另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例如,因一方违约使对方为准备履行合同支出了费用,违约方需赔偿该费用。不过,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条件及未生效时的责任承担方式,则按约定处理。
对于未生效合同引发的纠纷,法律判定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依据《民法典》,未生效合同若因一方过错导致未生效,过错方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比如恶意阻碍合同生效条件成就,视为条件已成就,过错方需赔偿无过错方信赖利益损失,像为订立合同支出的费用等。
其次,若合同约定了生效条件或期限,在条件未成就或期限未届至时,合同未生效,双方一般无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责任,但可能有协助、保密等先合同义务。
再者,若合同未生效是因行政审批等外部原因,当事人有积极办理审批手续等促成合同生效的义务。若一方怠于履行该义务,另一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会综合考量合同约定、当事人过错及实际损失等因素判定责任,平衡双方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