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出现纠纷时,法律判定如下:
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合同仅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效力,若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人权利限制: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其权利源于合同约定。若债务人不履行,第三人通常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合同明确赋予其该权利。
债权人权利保障: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若因向第三人履行增加费用,除另有约定,应由债权人承担。
具体判定需结合合同具体条款、履行情况等综合考量。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也就是说,虽然合同约定向第三人履行,但合同的权利义务主体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若债务人违约,第三人通常无直接要求债务人担责的权利,而是由债权人依据合同追究债务人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比如,甲与乙约定,乙向丙交付货物,乙未交付,此时甲可要求乙继续交付货物或赔偿因未交付货物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总之,债务人违约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对象是债权人而非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