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后综合单价过高,能否依法调整需分情况判断。
若合同对单价调整有约定,按约定执行。如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影响合同履行,导致单价过高,可按约定协商调整。
若无约定,根据《民法典》规定,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当事人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或变更合同。显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比如合同单价远高于市场正常价格,且一方利用另一方无经验等订立合同,受损方有权请求调整。
此外,若出现情势变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双方可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若签订合同综合单价过高,可按以下方式解决:
首先,看是否存在显失公平情形。若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成立时显失公平,受损害方有权依《民法典》规定,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该合同。
其次,若合同存在重大误解,当事人同样可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
若不存在可撤销情形,双方可友好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对单价进行调整。若协商不成,一方认为继续履行合同会造成明显不公平的后果,可尝试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合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