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撤销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体来说:
1.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此规定。
2.第六百六十三条:详细列举了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具体情形,包括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
3.第六百六十四条:规定了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并明确了撤销权的行使期限。
其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如果赠与尚未履行,即赠与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登记,赠与人一经行使撤销权,赠与关系即告消灭,视为自始无效。这意味着赠与人不再负有交付赠与物的义务,受赠人也无权要求赠与人履行赠与。
如果赠与标的物已经交付或者登记,赠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受赠人,此时赠与人只能行使法定撤销权。撤销后,赠与关系同样消灭,受赠人取得赠与物所有权失去法律上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