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赔偿义务人被判刑收监时,有权获得赔偿的一方并不一定能立即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具有可执行的内容;
3.申请执行人必须是法律文书规定的权利人或者权利承受人;
4.义务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
5.案件属于执行法院管辖。
只有当这些条件全部满足时,申请人才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将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在执行过程中,需要明确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以确定其是否可以被执行以及执行的范围。
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法院可以直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同样需要限制在其担保责任范围内。
在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不宜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裁定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担保人应当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没有不良债务等。
如果担保人暂时无力偿还,可以与债权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延期或分期偿还。但如果是永久无力偿还,则债务人只能独自清偿。
如果担保人有拒绝申报或隐匿、转移自己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行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担保人不还款属于民事纠纷,不会直接导致坐牢,但一旦法院判决后担保人拒不执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名单,面临一系列信用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