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虽然可以裁定执行担保人的财产,但法律并未明确规定可以直接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担保人为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需要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查和执行,只有当债务人的财产无法满足债权时,才能够考虑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担保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没有不良债务等。
如果担保人暂时无力偿还,可以与债权人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延期或分期偿还。但如果是永久无力偿还,则债务人只能独自清偿。
如果担保人有拒绝申报或隐匿、转移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行为,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反担保人不可以向担保人追债。
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反担保人代债务人偿还担保人已承担的担保责任。
反担保人的设立,主要是为了保证担保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能够有效地行使其追偿权。
反担保人是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确保担保人在履行担保责任后能够得到有效的追偿,而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
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如果债务人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或下落不明,担保人就可以通过向反担保人追偿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也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并可以要求担保人提供反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