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不平等条约诉讼期几年
合同不平等条约(即显失公平的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1.这一规定源自《民法典》第188条,该条明确指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如果合同一方认为另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自身缺乏经验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合同,并因此遭受了损害,那么受损方有权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的三年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以寻求法律保护。
2.尽管基本诉讼时效为三年,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将不予保护,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且权利人已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诉讼时效。
二、如何判断合同显失公平
判断合同是否显失公平,主要依据合同一方是否利用了其优势地位或对方缺乏经验,导致对方在权利与义务上明显违反了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具体判断标准如下:
1.利用紧迫情势或缺乏经验:合同一方利用了对方处于紧迫状态、缺乏实际经验或不知情的情况,使之提出或接受了明显不利的条件。
2.利用优越条件:当事人一方不正当地利用其在经济地位、社会影响或人际关系上的优越条件,迫使对方接受明显不公平的交易条件。
3.第三方干涉:因第三方的不正当干涉,使得双方当事人不得不达成显失公平的协议。
符合上述任一标准的合同,均可被视为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