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而根据原有规定,仲裁期限一般为74天。经过批准,可以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104天。
现如今,仲裁期限一般是50天,其中5天是受理的批准期限,45天的仲裁期限。如果需要延长,最长可以延长到60天。前后相比,周期几乎缩短了一半。如此规定,不仅可以极大提高仲裁的效率,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减少劳动者维权的时间成本。
劳动争议案件法律保护的时效是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被侵犯之日起算。超过时效申请劳动仲裁的,可能不受理。有人可能有疑问,我是因为不可控的原因导致时效过了,这样也不能申请劳动仲裁吗?并不是!
如果劳动者在知道自己权益被侵犯后,选择和单位协商解决的,或者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的,视为仲裁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一年内申请仲裁维权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这个一年的仲裁时效是针对已经终止劳动关系的双方来说,如果还在职,就不受这一年时效的限制。